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1)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各类公益证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捐赠证书,捐 款证书、公益活动参与证书和专业顾问聘请证书等 (2)公益证书是捐方或志愿者参与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的凭证,必须经过基金会 公益活动发起部门申请、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门登记、制作和签发; (3)基金会公益证书的管理部门是基金会综合管理部 (4)基金会公益证书由基金综合管理部负责统一制作、编号、送审和登记管理; 一个公益事件对应一个编号,不得多个公益事件共用一个编号,也不得一个公益事件占 用多个编号;如在一个公益事件下,需要向多个捐方发证时,采用一个主证 N 个副证的 方式颁发公益证书。主副证采用统一主证编号,副证在主证编号后添加副证序号,从 001 到 N 为止。 (5)颁发的公益证书中必须包含颁证对象(个人或单位)、颁发事由、证书编号、 颁证时间、基金会名称和基金会公章等基础信息。 (6)公益证书颁发分为当面授予和邮寄两种方式,当面授予的由基金会颁证人员 签字作为送达依据;采取邮寄方式的,登记快递单号备查。 (7)如已经发出的公益证书出现内容错误,基金会相关部门,需立即联系接收方。 换发新证后,需将错误证书归还综合管理部统一销毁。 (8)严禁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公益证书,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 当事人自行负责,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13.14 印章管理制度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用章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 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度本 制度。 (1)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须统一报批,经批准后刻制。印章 刻就后,报送各主管部门备案留底。 (2)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 人。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本,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 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印章的使用 任何人员需要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或在办公软件上 进行申请,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 章。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申请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 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档备查。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特别批准,并登记备案存档。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 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授权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财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专用章。 (4)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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