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心汇心 • 管理手册
不少于 三十 万元/年,将获得“副理事长单位”资格 不少于 五十 万元/年,将获得“理事长单位”资格 以上可统称为“基金会理事单位”。
二、甲方获得基金会理事单位资格的约定: 1. 甲方当年的捐赠总额如果不足承诺,累计捐赠总额也不足承诺时,将暂时失去本级别的理事会选 举权,如果不足承诺总额但达到了较低级的总额,拥有该级别的理事会选举权。甲方作为理事单位的各 种权利,详见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理事会工作手册。 2. 基金会的“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仅为荣誉称号,可用于甲方代表基 金会参加各类活动的身份介绍,或甲方对外宣传过程中使用,基金会所有理事单位的基本权利是一致的; 3. 除非甲方要求匿名,基金会所有理事单位的名称将会对外公开。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遵守基金会章程,协助基金会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形象; 2. 甲方有权派代表自费参加基金会的公益切活动,包括路演、会议和出行; 3. 甲方有权对基金会的运营情况提出质询和建议,秘书处有义务答复; 4. 甲方有权提名和选举理事会的理事,当选理事将组成基金会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重大事项决策; 详见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理事会工作手册。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可将甲方捐款中不超过 10%的金额部分,用于基金会运营管理费用。 2. 乙方应按照章程运营,透明化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3. 乙方将采用杂志、网站、宣讲等多种方式宣传甲方的公益行为,彰显其公益形象。 4. 应甲方要求,乙方可去甲方企业进行适当宣讲和参与年会,协助甲方营建企业的公益文化,协助 甲方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活动。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制度,任何捐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公益活动,不得在商 业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标识。
六、协议的中止与终止: 1.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单方面中止本协议,但需要以明确的方式告知乙方。 2. 经理事会决议,超过半数理事同意,乙方可以中止本协议。 3.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果未表示异议,捐赠协议自动延续一期(三年)。 4. 如果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有一方表示不再续约,本协议自动终止。 5. 甲方在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后,如果要求再次加入,需重新签署协议。
七、其它事项: 1. 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有权修改本协议,甲乙双方遵照新协议执行。 2.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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